发布时间:2013-11-29 11:01:10 来源: 京华时报
商场大悦城将小悦城小区告上法院要求停用该名,一审宣判后,小悦城不服停用名称的判决,而大悦城认为法院没有明确认定对方不正当竞争,双方均提出了上诉。28日,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驳回了两方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大悦城商标知名度较高,开发商元邑公司将“小悦城”字样用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小悦城房地产项目中的广告宣传行为主要是为了指明楼盘的位置,尚未达到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或误导公众的程度,不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解,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三中院当庭宣判驳回各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记者 张淑玲 通讯员 郝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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