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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焦点

公众人物违法犯罪信息应否公开?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5-23 08:04:36

 

【专家观点】

警方处罚黄海波嫖娼于法有据,彰显执法一视同仁;

警方仅确认其违法,并没有公开其照片、嫖娼细节,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存在侵权之说;

嫖娼被处罚属于较为重要的个人隐私,公权力主动披露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是否恰当,值得探讨。

【新闻回放】

5月16日晚19时,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有媒体询问“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拘留”是否属实,经了解:5月15日18时许,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黄海波(男,38岁,演员)当场抓获。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6日,黄海波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制网记者周斌

一石激起千层浪。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拘留的消息一经证实,迅速引发网友及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引人关注的是,不少人还对警方披露黄海波违法信息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展开了讨论。

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发现,对此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不涉及隐私的违法犯罪可以公开披露,但像嫖娼这类涉及隐私的应持谨慎态度,不宜主动公开;也有人认为,警方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只是违法犯罪信息,不涉及隐私,并无不妥也不违法。

此事引发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这就是公众人物违法犯罪信息如何公开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警方处罚于法有据

黄海波并不是第一个被警方披露违法犯罪的公众人物。之前,李代沫涉毒、高晓松醉驾、孙杨无证驾驶等,警方或接受媒体采访证实,或主动披露案情,但从未引发过如此大的争议。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黄海波被证实因嫖娼受处罚后,不少网友竟然为其鸣不平,有的表示理解黄海波的嫖娼行为,有的说黄海波得罪人被陷害了,更有甚者称卖淫嫖娼“你情我愿”,警方兴师动众打击处罚没有必要。

“理解黄海波嫖娼行为的人,通常是出于人的自然性考虑,如成年男人有生理需求、还没有结婚等;但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作为一个社会人必须遵守法律,特别是公众人物,其行为会影响到一批人,更应洁身自好,自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一位不愿具名的警界人士对记者说。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谢川豫看来,相比处罚其他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件,黄海波嫖娼案之所以有不同观点,实际上是对卖淫嫖娼是否应认定为违法犯罪存在争议。

谢川豫曾搜集研究了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对卖淫嫖娼的立法,明确卖淫嫖娼为违法犯罪和允许卖淫嫖娼或设立“红灯区”部分合法化的国家几乎各占一半。“这导致不少人认为,卖淫嫖娼不算个事。”谢川豫说。

实际上,卖淫嫖娼不但是我国性病、艾滋病等疾病传播的主要方式,严重冲击婚姻关系,还经常引发强奸、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甚至衍生黑社会性质或有组织犯罪。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警方打击和惩处卖淫嫖娼行为,正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体现。”谢川豫说,当群众举报有人涉嫌卖淫嫖娼,如果公安机关不出警不查证不处理,才是失职。

多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警方处罚黄海波嫖娼于法有据。近年来,警方处罚多起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例,彰显执法一视同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是否侵犯隐私存疑

公众人物违法犯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很多情况下还是警方主动披露案情。

“警方披露高晓松醉驾案没问题,但披露黄海波嫖娼案就值得商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万金认为,不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执法司法公开,但嫖娼既是违法行为又属于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公开。

段万金说,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段万金认为,此处的“公开”指警方处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公开,以便其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最大限度保证处罚合法性,而不是向社会公开。

而那位不愿具名的警界人士并不认可披露黄海波嫖娼违法的说法。他说,法律没有限制警方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警方披露的仅仅是违法犯罪事实;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隐私权大大受限,某种程度上根本没有隐私可言。

“相对于普通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保障力度应当有所削减,但嫖娼被处罚肯定属于较为重要的个人隐私,公权力主动披露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是否恰当,值得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

何兵指出,警方证实黄海波嫖娼的行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当媒体向警方求证黄海波嫖娼被拘留信息时,警方可以以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披露。”何兵说。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披露嫖娼行为不违法。”谢川豫回应说,纵观警方披露的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披露的都是违法犯罪信息而非隐私,以黄海波嫖娼案为例,披露的是其涉性违法信息而非其性行为细节、性爱好等信息,后者才属于隐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也倾向于披露嫖娼行为没有侵犯隐私。“所谓隐私,是本人不愿意被别人知道他人也不便于知道的信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公布其违法犯罪有助于教育大众,对社会有益无害。”他认为,黄海波嫖娼案中,警方仅仅是确认其违法,并没有公开其照片、嫖娼细节,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存在侵权之说。

立法规范案件公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警方主动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至少有两方面考虑: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受到关注,及时回应或主动披露,有利于减少或防止不实猜测和传言;公众人物有示范效应,披露有较大的警示作用和法治宣传效果。

“警方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可为;政府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李显冬提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汉华表示,违法信息因涉及公共利益,应以公开为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包括嫖娼处罚信息在内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当公开,但要确保所有违法对象的公开尺度一样。

谢川豫认为,现行法律对警方披露违法犯罪案情规定不明晰,建议应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公开的程序、范围和案件类型等。

据谢川豫介绍,美国绝大多数州立法明确卖淫嫖娼是犯罪行为,一些警察局把卖淫嫖娼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和彩色照片等公开发到网上供人查询,并实时更新。

“披露案情应当对涉案人员一视同仁,同时披露的应是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信息,无关信息和隐私不得披露。”谢川豫说,比如警方披露李代沫吸毒案时,将所有涉案人员一同披露,并将李代沫“曾参加《中国好声音》比赛”等非涉案信息去掉,则更合理、规范。

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公开规范,谢川豫认为,应立法明确案件公开的审批程序和主体,个人无权披露,警务信息平台内的信息不得直接公开。

在黄海波嫖娼案中,有网友爆料了疑似黄海波嫖娼被捕的警方实录,上传的3张照片中,一张疑似黄海波“案底照”,一张疑似警务信息平台中的电子卷宗。专家们表示,如果属实,应当查实为何泄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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