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企会所属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活动,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业务主管单位及领导2015年新的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根据我会的实际情况,对以下规定再次进行通知并重申:
一、保企会工作人员以我会名义开展的一切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必须先请示汇报并经我会批准方可实施;
二、保企会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
三、保企会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行组织、发展隶属于自己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地方私刻公章(包括部门章);未经我会审批,不得在地方招聘工作人员和颁发聘书。
四、保企会工作人员不得将保企会的业务活动擅自外包给社会上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以收取费用。如确有需要开展此类活动,必须上报我会审查批准;
五、保企会工作人员名片及所在办公室的宣传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我会提供的模版统一制作,统一宣传,不得擅自添减或进行修改。
六、保企会工作证每年一审。凡证件到期的工作人员或聘用期到期的工作人员,请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凡业绩考核未通过的或管理费迟交在3个月以上的人员,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聘并网站公告。
以上规定,请各工作人员严格认真执行。凡违反规定者,我会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停止其一切活动,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
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业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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