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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草案亮点:首次提出胎儿拟享继承权

2016-06-28     新京报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因此,民法总则草案初审,相当于本次民法典编纂走出第一步,首次局部揭开面纱。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

■ 焦点

胎儿民事权利如何进行保护?

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何主张其民事权益?这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有了初步答案。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提及胎儿权益,只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由于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近年来,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如一些地区发生的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脑瘫婴儿”索赔案,孕妇受到侵害生下早产儿等。由于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也有区别。

早年间,四川发生一起案件,一叶姓女子的丈夫被撞亡,两月后她生下女儿,她和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经济损失。可肇事方认为,事发时,叶姓女子的女儿还没出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更不是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拒绝赔偿。法院没有采取肇事方的意见,支持了叶姓女子和其女儿的诉讼请求。

之后,无锡也发生了一起案件,裴姓孕妇被摩托车撞伤,提前两月生下只有2公斤重的女儿,体质很差。裴某和丈夫、女儿提起诉讼,向肇事方索赔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可是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身份,驳回了孩子和父亲的诉讼请求,只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起草中的争论

“活着出生”是不是前提条件?

本次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法律界普遍认为,民法总则应该写入胎儿权利保护的内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之前,中国法学会和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徐国栋等民法学知名学者都曾分别起草建议稿,其中均有胎儿权利保护条款。可是,民法应该保护哪些胎儿权益?是否应该将“活着出生”作为胎儿维权的前提条件?对此仍有不同看法。

对于民法应该保护哪些胎儿权利问题,王利明设定的范围最为严格,认为“胎儿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在其出生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相当于仅承认胎儿的身体健康权;徐国栋则认为,应承认胎儿具有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仅承认胎儿继承权等财产方面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和梁慧星、杨立新都未对范围作出限定,这相当于,除了身体健康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精神层面的权益也应该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

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徐国栋都提出,“活着出生”是胎儿主张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只有中国法学会例外,中国法学会在建议稿中写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出生”,这意味着,即使胎儿因侵害行为致死,仍然有权独立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救济。

草案内容

首提“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各方争论中首次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如此设计胎儿的权益保护内容。草案在明确“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前提下,同时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此前,梁慧星在专家建议稿中,对胎儿权益保护也采用了近似于草案的内容设计。他曾撰文解读说:“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包括遗产继承、对胎儿的侵权损害、赠与或者遗赠等,法律上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权利由此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条文采用‘视为’概念,表明并非一般地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只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时,才将胎儿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对待。并且,仅使胎儿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能使胎儿承担民事义务”。

梁慧星强调:如果胎儿以后活着出生,则其应继续享有已经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应视为胎儿自怀孕之时起,从未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其已取得的财产权益,应当适用不当得利规则。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参与了草案的立法讨论。他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草案对于胎儿权利保护的上述设计,稍显模糊。“‘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其中的‘等’该如何理解?是否将侵权损害赔偿权益排除在外?例如孕妇因为车祸生下身体不健康的孩子,那么孩子是否可以主张肇事方赔偿?”他说,此前的继承法已经赋予了胎儿继承权,而司法实践中,胎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较多,所以草案应该对胎儿是否拥有侵权损害赔偿权利做出明确界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次民法典编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前两次编纂,分别于1954年、1962年完成民法草案、民法草案“试拟稿”。改革开放后,曾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但因条件不成熟,均中途延期。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随后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民法典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

本次民法典编纂,采用“两步走”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李适时介绍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李适时强调: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

●1954年和1962年

分别完成了民法草案、民法草案“试拟稿”,由于“反右”和“文革”搁置。

●1979年

第三次启动民法典编纂,但是受当时的条件限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未形成,编纂中途停止。立法机关决定,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

●2002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这次审议后,民法典编纂再次延期。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

编纂将采取“两步走”思路,先后编纂总则编和各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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