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家委员会
首页 本会介绍 最新动态 法律维权 信用管理 经济与法 专家介绍 专家论证 维权BLOG 维权论坛 联系我们
  学会简介
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家委员会
  领导成员

保企会主要领导成员

  实施办法

组织实施办法

  业务范围

保企会业务范围

  专家名单

在京部分专家名单

京外部分专家名单

  业务部门

办公室>>>

工作人员>>>

特派员>>>

专家组>>>

  合作单位
北京中市维企商务调查中心简介
实施办法

 

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家委员会

                      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性质
    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家委员会(简称“保企会”)是在中国市场学会的领导下,联合社会力量,专门从事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并以其研究成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

第二条 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国市场学会章程,以企业权益为中心,贯彻“依法治国”伟大方略,坚持“依法治企”、“有法可依”原则,全心全意为企业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任务
    一、认真履行保企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其拥有雄厚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作用,帮助企业排除其所遭遇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协助企业保护其厂名、产品、品牌、商标、知识产权等权益不受侵害;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题咨询、专项论证、专案分析、诉讼代理等全过程服务,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保企会的人才网络优势和专家团队力量,积极开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配合有关部门为完善我国企业的法律环境服务。
    三、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论坛、讲座、研讨、培训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政府和政法机关部门领导,以及其他相关的知名、权威人士授课、报告,帮助企业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治企的水平。
    四、组织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协商合作,推动海内外企业的合作交流,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市场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
    五、通过保企会的《维权调查》、专题和综合报告等渠道,对企业在法制方面遭遇的问题,提出法律评析、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中央及有关领导机关,通报给司法和行政部门,以求引起关注,得到公正解决。
    六、运用中国市场学会的机关报刊和保企会网站,以及与学会建立业务关系的其他传媒,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宣扬企业形象、扩大企业产品、品牌的社会影响。
    七、应企业要求,采取其他有效形式,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难题。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保企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开展企业维权调查、法律咨询,保护会员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法律专家论证、专案分析、协商调解、受聘诉讼代理。
    三、开展商务维权信息咨询、交流和合作,并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建议。
    四、组织和承办权益保护课题研究、论坛和法律培训等活动。
    五、协助中国市场学会吸收和发展会员。
    六、开展其他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组织形式
    一、保企会由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由保企会推荐,报中国市场学会审核聘任。
委员的条件:
    1.关心支持企业维权理论研究,愿为其作出贡献并在理论或实践上有所建树的法学专家、经济学家、教授,高级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以及其他资深的法律工作者;
    2.承认本实施办法。
    委员的权利、义务:
    1. 获得中国市场学会颁发的聘书;
    2.参加保企会组织的企业维权理论研讨活动;
    3.为保企会的重大维权课题提供咨询建议;
    4.为论证复杂疑难案件提供咨询建议或评析意见。
    二、保企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中国市场学会负责。主任由中国市场学会聘任。其余职务由主任推荐,报中国市场学会审核聘任。
    三、保企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可聘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副秘书长(荣誉),并向一些地区派出特派员、调研员,在保企会的领导下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保企会对中国市场学会的会员单位和理事在法律服务方面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对个别经济特别困难的会员、理事单位,可少收费或免收费用。
    五、保企会领导成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体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重点服务单位
    一、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以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维权调研和法律服务工作,保企会吸收部分企业作为 “重点服务单位”。
    二、重点服务单位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评价良好、诚实守信;
    3.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的贡献;
    4.承认本实施办法,按期缴纳法律服务费。
    三、重点服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重点服务单位”的企业,将由保企会颁发“重点服务单位”证书及铜牌;
    2.免费享受保企会提供的一般性法律咨询、法律网络信息服务及中国市场学会会刊、资料赠阅;
    3.凡有偿服务项目,均享有优先、优惠待遇;
    4.自愿参加保企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根据贡献情况,“重点服务单位”的领导可以被聘为保企会副主任(荣誉)或中国市场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
    四、根据企业的要求和服务内容的多少,保企会也可吸收企业作为“服务单位”或“顾问单位”。
第七条 经费
    一、保企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法律服务的收入和会员会费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捐赠。
    二、保企会经费用于日常业务和举办各项活动,专款专用,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健全完善
    本办法实施中,将依据形势的发展,适时修改,日臻完善。
 

 
返回】 【顶部】 【关闭
联系电话:010-83159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4003室   邮编:100037
Copyright @ 1991-2007 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家委员会 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19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