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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未刑案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1-06 18:11:37

 

法制网记者 赵阳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近日印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近年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很多新要求。为保持协调一致,有必要对对原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和细化。

两情形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加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新内容。

陈国庆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刑诉法,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检察机产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些具体做法。

比如刑诉法第275条第1款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定明确,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是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单列一节,除直接吸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外,还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后对强制措施的处理、确定考验期限因素等。

"为确保刑诉讼顺利实施,同时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陈国庆表示。

特别强调"特殊保护"原则

规定中特别强调"特殊保护"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

"规定吸收了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了这一原则。"陈国庆说。

据介绍,新规定明确,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应当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应当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受歧视,预防其重新犯罪。

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

事实上,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成年被害人,规定有没有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陈国庆表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其认罪服法,促使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规定中有一些具体的措施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陈国庆举例说。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在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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