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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债券违约 建议完善债券法律保障债权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4-04-14 10:38:2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锐观点

  一个健康发展的债券市场,不可避免会有违约出现。“超日”违约打破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最大的感慨就是,我们投资者没有风险意识,需要让他们知道金融投资是有风险的。

  法制网记者 范传贵 法制网实习生 杨茂林

  

        4月8日,已停牌月余的*ST超日发布公告并复牌,股价一字跌停报2.46元,跌幅5.02%。

  今年3月4日晚间,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而本期应付利息金额共计为人民币8980万元。

  由此,“11超日债”正式成为国内首例违约的债券。这同时也宣告我国公募债务“零违约”纪录被正式打破,“11超日债”违约也因此被视为我国债券市场化道路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尽管这一事件对于我国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意义重大,但对于“11超日债”的债券持有人而言,却是一个难以醒来的噩梦。《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自3月以来,大量的“超日债”债权人即多方奔走维权,希望能挽回损失,但困境无处不在。

  近日,针对维权困局,5名律师联合发出了《关于“11超日债”违约案相关问题引出的法律修订的建议函》,指出由于原始法规法条存在明显疏漏与制度性缺失,“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面临依法维权困难的情形,建议有关部门对2007年颁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并建议监管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减少“超日债”债权人的损失。

 

  公募违约第一单引发震动

 

  3月4日23时04分,自媒体“债市观察”运营者董云峰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简单的消息:“超日债违约了。”

  “该来的终究来了。”有同行在下方留言。

  一个小时后,他写了一篇文章发在自己运营的自媒体上,题目叫《超日债违约 历史性一刻》。这篇文章在债券圈子里被转发数千次,点击量达5万多次。

  他在文中写道:“相信很多人在听到这个消息后,反应会是激动人心、惊心动魄乃至百感交集。他或许昭示着中国债券市场迈向新时代的开端。”

  在*ST超日的正式公告里,这条消息被这样正式表述:*ST超日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11超日债”至2014年3月6日将期满两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8980万元,每手“11超日债”(面值1000元)应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80元。

  “鉴于公司仅落实付息资金共计400万元,因此将于付息日就每手‘11超日债’派发利息4元。”这则公告意味着,本期付息比例仅为4.5%。对该债券的持有人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噩梦。

  按照定义,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11超日债”属于债券中的“公司债券”。此类债券的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以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赢利能力等作为信用保障。

  “我在银行没有存款,这是我所有的钱。”持券人网友“行路人”于2013年2月前后购买了9160张超日债券,面值91.6万元。他告诉记者,“超日债”违约后,他未曾睡过一个完整的觉,身上经常冒冷汗。

  面对违约现实,他说:“购买债券时,我问过超日公司是否会违约。超日公司说,有广发银行和中信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另外还有9个亿的应收账款做担保,加上九江10万平方米的土地以及洛阳的设备,肯定不会违约。”

  “超日债券利息高,而且当初看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超日债有优先权。虽然知道有一天可能会亏,但是我不相信我的债券会归零。”52岁的债权人袁平说起购买超日债的初衷。

  袁平说,虽然只持有6.5万元的超日债券,但那是他的养老金。

  在网上,“11超日债”的持券人聚集在一个名为“超日债维权”的QQ群里,记者看到,目前已有近500名群成员。

  3月17日,北京地区部分“11超日债”持有人在北京一家律所召开了第二次议事会。一封《向全体“11超日债”持有人征集委托的公开信》称:“‘11超日债’目前的困境不是单纯的市场化风险问题,是发行人‘超日公司’和保荐人‘中信建投’等相关中介机构在‘11超日债’债券募集文件中故意造假合谋诈骗投资人的一种犯罪行为。”

  对此,中信建投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自2012年年底超日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以后,我们高度重视此事件,全面梳理了‘11超日债’发行、上市的整个过程,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违规、欺诈发行。”

  3月24日,“超日”发布公告称:原定于本月26日召开的“11超日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延期举行,并顺延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筹备组称,至参会登记的截止时间,收到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未偿还面值仅占总额的18.34%,远低于形成有效决议的50%。

 

  结束“闭着眼睛买债”的时代

 

  2004年以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主要为中央政府、央行和政策性银行,而企业债券基本上也由银行提供担保,且数量很少。截至2004年年底,企业债券存量仅为1163.5亿元,占债券存量总额的1.92%。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小。

  “2005年短期融资券推出以后,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但由于两方面原因,信用债市场依然保持了‘零违约’:一是信用债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市场各方态度谨慎。投资人风险偏好低,高资质企业易被市场接受,这使得信用债发行主体以高信用等级企业为主,信用风险较小;二是信用债市场高速发展阶段正值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经营状况较好。”一名资深债券市场研究者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

  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债券发行主体结构与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针对“超日债”违约,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一部主任欧阳泽华分析称,超日公司2010年上市,主要是从事太阳能光伏产业。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流动性都在收紧,一些行业步入下滑通道。在下滑过程当中,一些公司的现金流会受到影响。超日债违约是典型的市场化事件。

  而在此前,不论是2012年的山东海龙短期融资券,还是2013年的无锡尚德债,在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而欠缺清偿能力时,均在辖区政府的帮助下获得外部资金,最终按期兑付债券本息,上演了一场场有惊无险的债券违约逆袭。这样的“化险为夷”逐渐形成债券人眼中“未有违约”的中国债券市场。

  “超日债”违约被视为终结了这种“闭着眼睛买债”的时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市场本身存在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个健康发展的债券市场,不可避免会有违约出现,违约本身是市场规律的结果。而‘超日’违约打破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对这一事件也颇有感触:“最大的感慨就是,我们投资者没有风险意识,需要让他们知道金融投资是有风险的。”

  在专家、大机构等为债市今后走向更成熟而欢呼的时候,发债企业与债券投资者却难免“悲伤”。据不完全统计,在“11超日债”发布违约公告的二十几天时间内,已将近有30家企业宣布放弃发债或者暂缓发债。

 

  业内专家建议完善基础法律

 

  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参与主体多样化程度不断提高,债券违约难以避免。因此,建立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券违约,对信用债市场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

  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强化信用监管。要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从严查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债券的发行和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洪艳蓉介绍,证券法关于公司债规定是从1993年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包括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债券利率等,并没有因为市场的变化而做一些调整。但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和改革,这些旧的规定已经没有了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公司一旦发生环境侵权,从而遭受损失或者破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的问题已经在“11超日债”违约事件中隐现。5名律师在联合发出的建议函中提出,从“11超日债”案例中可以看到,债券持有人又一次面临了如同当年的基金持有人、权证持有人、国债期货持有人等依法维权困难的情形,究其原因,在于原始法规法条存在明显疏漏与制度性缺失。

  这份建议函中举出了多个例子:“比如,将公司债券投资从法律关系上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但运作方式上又变成了信托机制,在操作上又允许承销商、保荐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合一,防范利益冲突的防火墙全无,发生危机时,这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如何能取得债权人的信任?此三合一的做法,本身就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的规定不符。”

  李爱君则认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制度问题不是很大,主要是实施的环节。比如关于评级机构、保荐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是欺诈上市的话,评级机构、债券发行公司等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监管也成为大家诟病的话题。洪艳蓉认为,目前我国存在着监管竞争的现象,这种多重监管在一定的时期可以促进市场更为放松管制、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但是,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或者市场要持续健康发展时,就需要一个稳定、公平的规则和市场环境,不能放低市场条件或者放纵一些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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